《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制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为广大群众尤其是机动车车主和相关单位所关注,我们仅就《条例》的特点和相关的重要内容,作简要分析介绍如下:
《条例》的主要特点。一是突出“以人为本”,将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体现“奖优罚劣”安全驾驶者将享有优惠的保险费率,经常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三是坚持社会效益原则,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四是实行商业化运作,强制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国家保监会统一审批,坚持总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
细读《条例》有以下重要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满足交通事故的抢救需要,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事故受害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先得到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障。包括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限额的,但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的除外。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
----全国统一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强制保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及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或者未放置强制保险标志的机动车,都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直至补办和提供保险标志,才予放行。
----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有无,如被保险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故意除外),保险公司均应支付抢救费用或其它赔偿款,只是有数额大小和限额高低区分。
《条例》出台,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通过强制保险形式,集中全社会的资源,总体上实现救你没商量,赔你好商量的目的,会大大减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