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退休“余热”时的伤害算不算工伤?

    职工在本单位退休后被其他单位聘用上班时不慎受伤,劳动部门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应如何得到赔偿,这是一个相当一部分退休人员特别是那些有一技之长,身体条件尚好的退休人员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所谓工伤,是指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 发生事故致劳动者身体伤害的情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的情形作 了具体的规定,前提是必须要有劳动关系。职工上班时受到伤害与工伤在法律上不是同一概念,前者主要突出工作时间的特点,而后者则除了工作时间的要求外,还有其它的要求,最基本的是要有劳动关系。因此,上班受伤算不算工伤,不能一概而论,除了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之外,更重要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而退休职工与聘用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劳动者退休,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国家根据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各方面的情况,制订了劳动者退出劳动序列的条件和法律规定,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其中自然年龄和自然年龄所产生的劳动能力的平均衰退状况是主要的考虑因素。法律对此的规定体现的是一般普遍的规律,因此,退休职工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尽管有的退休职工体力和智力条件很好,并未丧失劳动工作能力,属于老当益壮的情况,如果发挥余热,也只能是社会广泛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用《劳动法》中所讲劳动关系来衡量认定其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只能是雇佣关系。正是由于退休职工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来调整其与聘用单位之间关系,所以,其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聘用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社会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这样就丧失了认定工伤的基本法律前提。如果退休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当然不能被认定为是工伤,但是法律仍然会保护此种状况下退休职工的权益,若退休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身体受到伤害,完全可以因雇佣关系的存在而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因此的规定也是完善充分的。但认定工伤和索要工伤赔偿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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