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即将来临,人们相聚酒足饭饱之余,往往要娱乐一番,打打麻将或打打扑克牌“斗地主”等,有时还来点小刺激,以增强娱乐的气氛,但是这时我们得给大家提个醒,以博奕的方式来娱乐,千万不要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应当适可而止,不将其演变为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长期以来一直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赌博”就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以投入一定赌资为条件进行的输赢活动,包括参与的和为之提供条件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这里最根本的一个判断区别标准是:以营利为目的还是以娱乐为目的。若以营利为目的,则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后者则是合法正当的,不为法律所禁止。当然,营利目的还是娱乐目的是要通过数量、范围、方式等具体情节事实体现出来的。要注意划清的界限包括:一是赌博行为以牟取利益、好处的目的,会在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上统一表现出来。对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是出于娱乐消遣目的进行的游戏性质的活动,虽然带有少量财物的输赢,但不以赌博论处。二是参与人员相聚纯粹为赌博而来,互不相识相联或人数众多。三是方式并不局限在打扑克牌、麻将等,还包括使用计算机网络、老虎机、角子机、苹果拼盘机或与之相关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等,但常见的方式是打麻将和扑克牌。另一个判断赌博行为的重要标准是参与的赌资数量。凡是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当排除娱乐的目的,而认定为是赌博。赌资是指专门用于赌博的金钱和财物,赌资是否较大,是认定赌博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客观标准。至于赌资是以个人用于赌博的款物计算,还是以参与赌博的人用于赌博的款物总数计算以及多少算“赌资较大”等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不同情况而定,或者施以治安处罚,给予15日以下治安拘留,500元至3000元治安罚款,严重的移送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此外,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依法从重处罚。现实生活中,赌博这一陋习带来的危害是严重的,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公害,不仅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甚至还危害家庭和亲朋关系,有句规劝不要赌博的俗话说:“赢了对不起朋友,输了对不起媳妇。”春节将近,娱乐时应当远离赌博,顺便说一句,赌债不受法律的保护,没有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