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物共有权的法律规定
在当今市场经济年代,广告的作用是巨大的,挤占着人们的视觉空间,带来了不少商机,于是一些小区临街建筑物的外墙,便成了发布商品广告的绝佳场所。走在马鞍山市的大街上,临街楼房墙面上广告比比皆是,琳琅满目。房地产开发商也是看好这其中的商机利益,在售房时便在合同中约定:楼盘建筑物外墙面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不明就里的业主也签字同意。事实上这种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共有权的规定,是无效的。
楼盘建筑物外墙面属业主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这里指房产所有权人或房地产开发商)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使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即所有权与使用管理权不可分割,应当一起转让。按此规定,当业主购买了房地产开发商所开发临街楼盘中的一个单元房时,也同时获得对楼盘其他部位包括临街墙面的共有权,也当然获得对该楼盘共有部分包括临街墙面的管理使用权。房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后,无权再行保留楼盘临街外墙的使用权,开发商在合同中排除购房业主权益的前述约定是无效的。如果有人或广告商利用外墙面作广告,则外墙面的广告收益应当由该建筑物楼盘的业主共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