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槌定音”的民事案件有哪些?

---------谈一审终审的民事案件

进行民事案件诉讼,大多数公民都希望缩短诉讼时间,使案件尽快了结,而效率与公正一样,也是人民法院追求的目标之一。但是案件的审理是个“细活”,粗放不得,而时间又是保证案件审理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法律对占诉讼案件绝大部分的民事诉讼案件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和对一、二审程序及简易程序的审期限制。现实中,从民事纠纷案件的内容和性质上来看,也有相当部分较为简单或者需要尽快裁断,不宜拖延的案件。法律为此类民事案件设定了一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主要有下列几类民事案件:

一是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二是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审判的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审理的破产案件程序中,除了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于其他有关破产程序的裁定不允许提起上诉,实行一裁终审。

五是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允许上诉,实行一审终审。

上述的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即生效,没有二审,俗称“一槌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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