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说是最近发了财,买的股票全都遇上了涨停,整天不是哼着解放区的天是红色的天,就是唱着是谁帮咱们翻了身。可惜舒坦的日子没几天,却在开车回家的路上将一老太太撞伤住了院,据说老太太几个子女都特孝,直嚷嚷着要揍小张个生活不能自理,后来又听说小张算是个土财主,几个子女又改了主意,要张罗着如何“打土豪分田地”,小张嘀咕着,有人民警察作主,顶了天也就是人民内部矛盾,怎么着也得给条出路。可是一到交警队,事故处理警官一脸和蔼地递过来一张《交通事故认定书》,上面写明小张负事故全部责任。凭什么呀?打狼也不能这么狠啊,小张当时就叫起来了,人民警察怎么就不帮人民一把,咱不能调解调解呀?警官说,对方的人民不同意,依法我们警察就不调解了。小张一脸愤怒,来劲了是吧,我不服,我还就当一回秋菊。警官一笑,问问律师吧,男变女医学上有先例,但您要当秋菊,没戏。
小张顶着一脑门的怒火,来到了甄律师办公室:我要民告官,即使鸡蛋碰不过石头,也要碰他一身鸡蛋黄。甄律师赶忙按住小张,有话好好说。小张这才把自己的交通事故情况痛说了一遍,并把《交通事故认定书》拿给甄律师看,我对这《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您无论如何都要帮我当回秋菊。甄律师一脸严肃,正言道:官司岂能儿戏,没有法律的依据和证据支持,不可轻启讼端,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过程来看,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交通事故认定书》总体上是不具有可诉性的。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作出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在这方面存有争论,同时四川泸州也出现了诉讼的先例,但在实际上不把其作为具体可诉的行政行为结果看待。‖ZD_PH‖主要的原因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通过对现场的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从表面上看是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但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性的专业认定结论,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不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关系进行直接处理调整,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因而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现在的事故认定书与前相比,在标题上已去掉了“责任”二字,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理念上的变化,更加淡化了行政色彩,更多体现出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责任的特点,所以,您还不能为此民告官,否则,想当秋菊的人可是海了去了,交警队那里还不翻了天,甭说处理事故,光那男男女女的秋菊们就得让当警察的没辙,最后还说不清谁处理谁呢?小张听甄律师这么一说,算是有点明白:秋菊不当也行,可这说法还是想要。甄律师点点头说:行啊,咱不是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吗?公民的权利愈来愈受重视,怎么也不会拉了你一个呀,不过遇上你这号较真的主,得把问题往深里面说说,算是提高你的法商。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你要不服,可以在接到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现在则把这个规定取消了,用意是十分明确的,交通事故本来就是民事侵权纠纷,少数构成过失犯罪,‖ZD_PH‖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必要更多介入到属民事侵权纠纷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去,而是让当事人自行和解或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听到这小张急了:到法院去那事故认定书怎么办,那就是一坑啊,我能跳出来吗?甄律师纠正道:那是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院就是一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意见内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诉讼中的证据,通过对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而对事故原因的确认,当事人完全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责任分担比例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公安事故责任认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判断审查,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能够证明责任认定有误,则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张眼巴巴地问:可法院敢吗?甄律师挠挠头说:敢!人民法院已经越来越认识到交通事故处理中体制和机制的变化,过去对事故责任认定一律采取“拿来主义”,绝对按事故责任认定来判,实质上是公安机关行使了法院的审判权,现在,则是要认真审查全部的证据事实,有的法院还专门设立交通事故法庭,凡事得有个过程,法商也是要逐步提高的,对了,你不是买了保险吗?甄律师突然问道。那是,咱法商不高,智商还行,总不至于给自己挖坑吧,我是明白了,秋菊还真当不成了,良民就是依法办事。甄律师笑道:良民大大地好,秋菊也是良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