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也剥夺不了的权利──谈夫妻居住房屋买卖中的共有权法律问题

    现实中由于一些原因,夫妻一方擅自变卖居住的共有房屋情况屡有发生,引发了许多家庭纠纷,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认识这样的情况呢?
       首先,我国对房产所有权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公信制度,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公示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夫妻所有的房屋一经国家房产管理机关依法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夫妻对房屋的所有权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即夫妻共有的房产,共有双方均应提出申请,并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和共有权栏目上署名,共有的权利才能具有公信力。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转让房屋产权于他人,国家房产管理机关经审查就不得准予转让,夫妻一方与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履行。
      其次,虽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由于登记时另一方未作为权利人提出申请,而署名属于所有权人的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向他人转让的,在国家房产管理机关尚未办理重新发证之前,被侵犯权利的一方应及时向房产管理机关提出对房产共有权利的主张,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权;在房产管理机关已经变更所有权人并重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则须分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受让人确实不知道该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并已支付了合理价款的,属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受让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受让人明知该房产还有其他共有人而与转让方恶意通谋取得房屋产权的,房产管理机关应依法撤销重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致该房产转让为无效。
再次,善良的受让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丧失了所受侵害的权益,依法被侵害权益的夫妻一方有权向擅自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另一方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会依法予以保护。
        顺便说一下,房屋所有权作为一项公民的财产权利,权利人在行使和主张权利的同时,也有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一旦权利人为此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剥夺权利的概念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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