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日常的工作、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周围的人们发生一些矛盾、纠纷、冲突。形成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时在这一过程中,一方会故意采取散布所谓绯闻、捏造事实、披露隐私等方法,诽谤、诋毁、侮辱另一方公民的人格,对其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给公民的工作生活增添了无尽的烦恼和痛苦,形成了矛盾激化的潜在危机,如处理不好,甚至会导致刑事犯罪的后果,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对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禁止性规定?公民该如何处理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问题呢?具体而言,我国法律是严格保护公民名誉权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从民事法律的性质上看,损害公民的名誉属于侵权纠纷。日常工作、生活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侵权方式一般是口头上使用语言来进行的,有其虚无的一面,不易固定留存侵权的证据。这种情况下认定侵害名誉权责任,要注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项之规定,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实践中,受害公民仅凭自己的心理感受来认定侵权责任和后果大小及因果关系,是不够的,还要注意收集客观的确实能证明侵权事实的相关证据。
一般来说,前述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有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区别为轻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几种情况,现实中也有相应的一些方法和法律手段来帮助侵害公民维护自己的名誉权。比如一般的轻微的或者偶尔一次两次地侵害了公民名誉权且影响不大的,则可以通过组织、单位及亲朋好友的调解来解决问题,达到消除矛盾,增进和谐的目的。如果出现较重或严重的损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如多次故意公开进行的,则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的隐私的,处以罚款或拘留。这其中要注意,如果是采用侮辱行为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则是表现为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针对特定的受害公民对象,实施了诋毁人格,破坏受害公民名誉的行为。如果是采用捏造事实诽谤公民的行为,则是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故意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并进行散布足以贬损公民人格和名誉。所谓实施了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则是表现为将公民受法律保护,不愿意让他知道的属于个人生活私密,诸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用语言文字手段 ,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传播。上述均对公民的名誉权构成了侵害。证据确实充分的,公民均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同时,公民对于自己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果特别严重地侵害公民名誉权,导致被害公民因此出现人身伤亡或生大财产损失及其它严重后果的,则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设定了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条款,但其中对于诽谤罪,一般是被害公民告诉的才处理的。
现实中,除了用口头语言方式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况较常见外,还有其他的,如以书面或暴力行为侵害方式,用文学作品,新闻报道方式或假借检举,揭发损害公民名誉权的情况,同时,死者的名誉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就此,法律都有详细的规定。顺便说一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不属于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