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忘记!-谈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

    在公司运营中,小股东之所以在大股东面前沦为弱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大股东享有公司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小股东要想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首要的就必须真正了解公司,正确行使股东知情权,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合法的利益。这里我们仅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谈谈与之相关问题。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权利。为了强化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改善中小股东的信息获取状况,提升公司小股东的弱势地位,我国《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直接保护的是股东利益,从长远来说是对公司有益的。现实中小股东在行使上述知情权时,往往遭到公司的拒绝,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会计帐薄,以及相关原始凭证等会被公司作为商业秘密而保护的信息。一但泄露势必对公司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甚至损害,尤其是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司股东不适用竞业禁止规定,一个股东可以同时是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股东,股东知情权若不予以限制,极易在同业竞争中产生不公平。出于上述原因,公司拒绝小股东提出的要求就不足为怪了。确实,如果毫无约束让股东查阅公司重要会议记录和会计帐薄,不仅可能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负担,而且可能发生股东权利的滥用,干扰正常的经营管理,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如何解决小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上述矛盾呢?《公司法》第34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帐薄查阅权作了限制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帐薄,股东要求查阅计帐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必须是出于正当目的。比如,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调查股权分配政策的妥当性,调查股份的真实价值,调查公司管理层经营活动中的不法以及不合理的行为,调查公司合并及分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都是与维护股东权利或地位密切相联的正当目的,但如果股东只是为了获得与投资无关的个人利益,把公司商业秘密用于个人牟利而出售宣传广告,或者为了满足好奇而单纯希望公司管理者对其请求予以回应,均属不正当目的,公司有权拒绝提供。《公司法》为股东出于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股东出于非正当目的行使知情权给予了限制。
     当然,股东对涉及公司经营的所有信息,事无巨细都要求知悉的话,亦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的运转,也不利于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股东主张的知情权的客体,应当是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总体而言依法正当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促进公司管理透明化,促进公司管理完善,并最终促进公司的整体进步,使公司的所有股东受益,均有着积极的法律意义。如果你是小股东,千万不要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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