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缓的是什么?──谈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

   常听到有人称缓刑就是不判刑,还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委托律师辩护时要求律师向法庭求情希望能判个缓刑,在他们看来,缓刑就是不被判刑,只要不被判刑那么犯再大的事也就没有事了,真是这样的吗?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缓刑首先是一种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所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暂不执行刑罚不等于不执行,只是在法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不予关押,只要受缓刑人在考验期内不犯新罪,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这里的考验期在人民法院判决时如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那么这个“四年”就是考验期。如果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将原判的刑罚和所犯新罪应判的刑罚合并起来,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且不得再适用缓刑。
   其次,缓刑只适用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并不是犯了罪的人都可以被判处缓刑。我国刑法对一些性质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如绑架、入户抢劫、走私文物等重大刑事犯罪的起刑点往往都在五年或十年以上,这样的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是不可能被适用缓刑的。另按照刑法规定,对累犯也不适用缓刑。
   再次,适用缓刑还必须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和如果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前提,对于拒不认罪的,甚至咬牙切齿表示将来还要对被害人实施报复的,或者以虚假的供述企图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人民法院审判中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依法不能适用缓刑。
   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刑法规定了遵守法律服从监督的四项要求,还规定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可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为了有利于轻微犯罪分子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即不是犯罪分子逃脱改造的避风港,也不是宣告无罪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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