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选、明约、合意、利人──谈公民之间代理炒股的法律问题


   近一个时期,股票市场交易十活跃,吸引不少公民前往投资,一部分公民有资金但却无时间,于是委托亲朋好友代为自己进行股票交易操作,这种委托炒股实质上是一种股民与他人之间代为进行股票交易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点法律要求:
   一是委托双方都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请人代为买卖股票的人为被代理人,为他人买卖股票的人为代理人,由于买卖股票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证券交易市场进行,而且是一种必须具有较高智商和金融知识的行为,所以代理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至于未成年人能不能接受他人委托代为买卖股票,法律虽没有直接的规定,但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不应要求未成年人去为与自己年龄和智力发育所不适合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不宜委托未成年人进行这方面行为,一项明确的要求。
   二是委托双方应有明确的约定。被代理人委托他人买卖股票为了方便和提供交易条件,必然要将自己的证券帐户号码和帐户密码提供给代理人,代理人则应按照双方的约定适时进行股票交易。委托代为买卖股票的约定应当是书面的,对委托事项的要求应当是具体的、明确的。
   三是代理人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按照被代理人的意愿办理委托事项,代理人代为买卖股票所造成的后果依法由被代理人承担,赢也好,亏也罢,均涉及到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以代理人应严格按双方约定实施行为。
   四是法律禁止被代理人利用代理故意实施有损于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了代理人应当亲自处理代理义务,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自己所代理的事务再行转委托他人办理,代为买卖股票也是同样,否则被代理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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