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色遥看近却无--关于公交电子月票的法律对话

   小张看完了《皖江晚报》8月3日“热线调查”有关《月票卡折断,卡内钱作废,张女士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的报道后,跑去找好朋友甄律师,介绍完情况后嚷嚷着,咱虽不敢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但积万众之私,成天下之公的心愿还是有的。甄律师从案卷堆中抬起头来:看不出来,您还要感动马鞍山。小张说:千万别跟我说忙着那别理我,您得从法律的角度给个说法,咱是谁跟谁呀。甄律师看着小张,想说爱你可真不容易,法律意识可算是深入民心了,您说这事,我看了报道,也听到了市民的相关议论,付了电子月票款,却不能享受相应的公交乘用服务,看上去不美,大家认准的道理是不公平,更多体现的是道德情感因素,但是,作为律师解析这个问题,应当体现出法律的理性和理智。
甄律师平缓地讲:当市民购买电子月票时,就意味着与巴士公司签订了乘用运输合同,当市民使用电子月票刷卡乘车时也就是该合同的履行,体现出选择之债的履行特点,调整这种关系主要和优先适用的是《合同法》,当然还有普遍意义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城市公共交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这其中都确定了公平的原则,贯彻在所有的民事行为中,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都应当予以体现,但法律的公平是具体、历史、相对的,必须要合乎效率的需要,采用电子月票(又称IC卡)系统就是大大提高了乘用运输合同的履行效率,是获得广大市民乘客认同的有别于旧的履行方式的一种高技术履行方式,使用中优点突出,即是效率提高而促进了公平。‖ZD_PH‖按照控制论原理,越复杂的东西就越不可靠,因此,同意并选择购买电子月票(IC卡),就意味着自愿承担这种高技术履行方式所带来的风险,包括电子月票(IC卡)折断损毁而使履行不能丧失权利等,谈到这里,有必要对现在的电子月票(IC卡)作一介绍,其由IC芯片,感应天线组成,完全密封在PVC卡中,属非接触式射频卡,与读卡器在短距离内通过无线电波感应完成读写操作。为了安全,防止外部伪造和内部管理作弊,发行IC卡有严格规则,每张卡号是世界唯一的,出厂前和使用前经过两次加密,不可破解,卡的密钥分别保存在IC卡和车载读卡器上,缺一不可,仅凭损坏的IC卡读取数据技术上不允许,因此,一但电子月票(IC卡)损坏,不能刷卡,则巴士公司电脑只能显示乘客购买电子月票的情况而不能显示其使用刷卡情况,读卡器与电脑终端并非是象银行柜员机那样有线连接,巴士公司电脑无法及时记录反映每张卡使用次数,要想采集数据,就必须到每辆车的读卡器上检测,可以想象,成本和时间也不允许,所以,此时恢复合同权利,就遇到了技术和成本的难题。总体上来看,您说的这个电子月票问题,就是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在高技术条件下的适用。您先打住,小张询问:什么是情势变更?这是法律术语,甄律师解释: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却有可能因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过于艰难,而当事人对此又无过错,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予履行,《合同法》第6条规定体现出了这个意思。与过去传统相比,高技术带来了新的履行风险,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如果仅从公平的角度去看,就如同草色遥看近却无。
巴士公司仍然有问题,小张壮士未酬誓不休。甄律师又说:当然,就个案而言,巴士公司在出售电子月票与乘客签订乘用运输合同时采用的是格式条款,依合同法律的规定,应当就履行中的权利灭失风险和免除自己义务的约定,向每位购票乘客作出特别的专门提示和说明,以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尊重签约选择权。否则,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效的。巴士公司仅单方面在电子月票卡上印制格式条款的规定是不够的,此外,巴士公司提供的是大众公共服务,属特许经营,服务责任不应仅局限在合同义务内,还要符合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要求,这方面就不展开了。小张点点头,看来,成天下之公,仅凭一腔热血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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