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员工王某和张某因工作交班问题,产生争吵,随后双方推操拉打,直至同事将二人拉开,王某发现其脚部受伤,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左外踝骨骨折,司法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花去医疗费用若干。
后来,王某与张某及公司商谈赔偿事宜,由于三方意见差距很大,未能达成协议。王某一纸诉状将 张某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方意见]:围绕该案处理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受伤属工伤,其是在工作时间、区域内,因与工作交班有关被殴打致伤残,应当首先向工伤鉴定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受伤属民事侵权性质,应按双方过错比例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存在管理上的失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受伤属民事侵权性质,应按双方过错比例大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评析意见]:
1、 为什么王某受伤是民事侵权所致而非工伤?
本案中王某的负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其负伤的后果不是意外性的,
完全 可以避免,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完全 可以循规蹈矩,遵守管理规章,不激化矛盾,从而避免王某受伤结果的发生,既不能将争吵殴打作为解决工作矛盾的手段,也不能认定争吵殴打是工作交接的内容 。所以,王某尽管在工作场合、工作 期间受到伤害,但不属因工受伤,不符合工伤的条件,王某受伤是因互相争吵和打斗形成的,当属民事侵权。
2、 为什么 张某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本案中张某争吵殴打的行为不是其工作职责的内容 ,不是在履行职责,公司
既没有在工作的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也没有在工作任务安排上授权张某用 争吵殴打的手段方式来解决与王某工作中的矛盾,其完全可以在理智和制度方面去解决问题。同时,张某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员工,都应遵守法律和管理的规定,有法定
义务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因而公司在管理上也无过失。张某的行为应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冯军 木林